郵政業統計報表制度(快遞服務企業部分)
國家郵政局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郵政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五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統計報表中涉及的企業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也不作為處罰的依據。
郵政業統計報表制度(快遞服務企業部分)
總 說 明
(一)目的意義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善郵政業統計制度,掌握全國郵政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為郵政監管部門有效引導行業發展,為企業提供統計信息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郵政業統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統計報表制度。
(二)指導思想 在立足長遠,通盤考慮,兼顧政府部門管理決策、企業運營管理、社會公眾認知國情等方面的相關需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企業的經營及管理現狀,突出重點,先期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中建立并實行統計報表制度, 其余從業主體將根據監管的深化、市場準入的實施,逐步納入統計制度。郵政監管部門將遵循統計制度建立的內在規律,按照科學程序開展工作,確保統計指標、方法科學可行,統計渠道明確清晰,統計信息真實準確。在報表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與相關企業密切溝通,充分考慮到企業經營與管理的現實情況,精簡指標,優化報表,設計不同的填報方式,以確保統計工作的實際效果。
(三)填報范圍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各省(區、市)郵政公司以下所屬單位的報表填報范圍由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自行確定。快遞服務的定義以國家郵政局發布的郵政行業標準《快遞服務》(YZ/T 0128-2007)為準。規模以上快遞法人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我國快遞服務發展的現實情況,按照東、中、西部分別制定。具體為:
1.東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快遞業務年收入規模(以全國首次快遞服務統計調查2006年企業快遞收入為依據,下同)在200萬元以上的快遞法人企業。
2.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快遞業務年收入規模在20萬元以上的快遞法人企業。
3.西部(包括:重慶、四川、云南、貴州、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快遞業務年收入規模在10萬元以上的快遞法人企業。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快遞服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適度調整納入報表制度的快遞法人企業范圍。
(四)填報關系 法人企業獨立填報,擁有分公司的法人企業填報法人企業匯總數據及各分公司數據。
(五)報送方式 按規定數據格式通過統計信息系統填報、上傳提交或以紙質報表報送。
(六)本統計報表制度是國家郵政局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各種所有制類型快遞服務企業及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的綜合要求,各填報單位應按照填表說明的要求,以統一規定的計算方法、統計口徑、統計范圍,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
(七)各報表的報送時間詳見目錄,如遇節假日按國家規定的放假天數順延。所有需網絡報送的年報,在完成網絡報送后一個月內,須以紙介質形式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報送當地郵政監管機構。
(八)所有指標除特別指明外,均以自然單位進行統計,不得折算統計。
(九)本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郵政
報表名稱
調查
頻率
統計范圍
填報單位
報送時間
及方式
國郵年2.1表
快遞服務企業基本情況表
年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
企業
次年1月20日前
紙介質報送
國郵年2.2表
快遞服務企業規模表
年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
企業
次年1月20日前
網絡報送
國郵年2.3甲表
快遞服務企業經營情況表(甲)
年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企業(能獨立核算快遞業務的企業填報)
次年3月31日前
網絡報送
國郵年2.3乙表
快遞服務企業經營情況表(乙)
年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企業(不能獨立核算快遞業務的企業填報)
次年3月31日前
網絡報送
國郵年2.4表
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及收入表
年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
企業
次年1月20日前
網絡報送
國郵定2.1表
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及收入表
月報
經營快遞服務的規模以上的法人企業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規模以上快遞法人
企業
次月10日前
網絡報送
相關熱詞搜索:統計報表